昆明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年11月19日 10: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完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和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基本建设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程序报批。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会,负责审定校园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年度建设项目和项目投融资方案等。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日常较大事项的决策、监督机构是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园基本建设的副校长,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的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方案、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和项目投融资方案的编制;负责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所有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和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负责审议项目功能需求、建筑设计方案等事项。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立项、项目方案的拟定;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报建工作;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

第七条 监察处、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监察、审计审核部门。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的监督监察;负责对学校基本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审核。

第三章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第八条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为学校基本建设根本性指导文件,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在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框架下进行。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九条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包括:校园规划、建设计划。校园规划编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编制校园规划,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由基建处结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上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建设计划任务书,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年度投资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未列入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一般由使用单位在预期建设前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建处编制报告后上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于符合校园规划和建设计划的项目,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项目学校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程序报批获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基建处按规定程序及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估算书和概算书等,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项目方案及设计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必须征求使用部门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经使用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变动。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和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分别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总投资金额为基础编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如果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10%,按相关规定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报政府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设计概算的5%

第十八条 施工图必须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图审合格证。审图机构的选择须按规定进入昆明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随机选取。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报建由基建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

第二十条 涉及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施工、设备等单位的选择都必须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

第二十一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云南省、昆明市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要严格监督合同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责任,完成合同规定内容,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基建处要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约定和规定,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和信息管理,做好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严格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到岗和履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原则上禁止工程变更和签证。如因施工图设计问题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签证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并不断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完成各类规定的验收。消防经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移交给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应按照相关规定时间完成竣工结算、决算,按照竣工档案管理规定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档案归档,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交付。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经审计处委托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支付各类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经昆明市审计局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审计处应对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年度或月度投资计划、签证、竣工结算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第九章 监督、监察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督机制,监察处和审计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按照基本建设规律和程序办事,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廉政教育。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及管理人员信息,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按规定实行全过程审计,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中的招标、合同、施工、变更、财务、审计、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移交和档案等管理办法由基建处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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