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年11月22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完善学校基建技术管理工作,统一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验收标准,确保各种技术资料收集及时、完整归档,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昆明学院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基建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昆明学院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学校档案室统一指导、基建处档案室建立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基建处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基建工作范围内的档案。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基本建设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对学校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基建处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基建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学校基建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对本项目基本建设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移交。 定期向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八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必须按照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条 基建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仅对于学校基建工作开放查询和利用,其它单位不开放查询和利用。本校教学单位如因教学目的需要利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和查询。

第十一条 向档案室移交档案的单位,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基建处编制后施行,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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