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建处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为了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建设项目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学校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材料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通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 工程合同的订立,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及《昆明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工程合同的签订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相对方签订人为单位法人,当事人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非法人被委托签订合同的,应当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 订立合同应具备校内立项审批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严格工程合同的事前管理。工程管理科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关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符。
第八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招投标资料移交:项目管理科招标完成后,将招投标文件及栏标价公布表、工程量清单等招投标相关文件移交工程管理科,并由工程管理科形成谈判方案;
(二)合同谈判:项目管理科通知中标单位携带中标通知书、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到学校进行合同谈判。基建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要求学校相关单位参加,承包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
(三)合同草拟:合同谈判完成后,工程管理科根据双方合同谈判意见及招标文件合同格式草拟合同;
(四)法务咨询:工程管理科将草拟的工程合同进行法务咨询,并根据法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征求施工单位意见,达成一致后上报学校审批;
(五)审批:工程管理科将项目立项依据、草拟的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法务意见、合同修订说明等材料按学校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六)合同签章:合同审批完毕后,双方方可签字盖章。
具体合同签订流程见附图。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九条 工程合同订立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前,工程管理科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合同关键指标和任务交底。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在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分阶段、分结点对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纠偏、考核、处罚,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的补充和调整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或发生与工程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超出工程合同约定的范围,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程序上报学校,需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工程合同签订程序办理。
(二)对于施工补充协议,应明确施工时间、质量要求及结算方式,并与原合同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结算应按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昆明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学院基建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昆明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已全部完成,并且通过验收、达到工程结算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报送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基建处处长、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四章 合同纠纷和索赔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纠纷和索赔的预防
(一)编制工程合同时,应最大限度地完善合同条款,词句严谨,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相关内容而导致发生纠纷或索赔;
(二)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索赔或给予对方答复,避免发生因已过索赔期限或答复期限而无法主张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调、沟通、协商等手段,尽量减少纠纷和被索赔。
第十六条 工程合同纠纷和索赔的处理
(一)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合同履行的书面签证、往来信函、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资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或索赔时,能合法合理且证据充分地保护学校的利益;
(二)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生纠纷或索赔时,基建处应认真研究,在审计处、法制办等部门的指导下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科应做好合同台账,标号存档以便查阅。
第十八条 建立合同文件资料统一编号,统一记录制度:合同编号由专人连续统一编号,若为补充合同,则在流水号之后加补充合同的流水号。编号次序为:校区+建设性质+订立年月+编号+流水号,如:洋浦校区(YP)+改扩建(GJ)/维修(WX)+202X0X+00X+补1。
第十九条 合同的分发:正本一份,基建处存档;副本九份,其中审计处一份、财务处一份,基建处存档一份、修缮管理科一份、工程管理科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资金管理员一份、跟踪审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由工程管理科负责分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原《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2017年4月11日发布)同时废止。